中華道教玄學研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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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道教玄學研究協會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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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滎宸居士 周六 7月 05, 2008 3:13 pm

中華道教玄學研究協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中華道教玄學研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團,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本會以推廣中華固有文化玄學五術道德為宗旨,協助各宗派以闡揚道教教義,推廣道家思想,改善社會風氣,提昇道德理念,淨化人類思想,研究發展謀求人類福祉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設分支機構。前 項分支機 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本會以推廣中華道教固有玄學五術(山. 醫. 命. 卜. 相)印相發揚道家氣功為主。
二、在各地區設置道場,以宣導傳教,推廣道德思想,勸善利生,濟世化俗。
三、協助各道教團體有關玄學五術道德之推廣與發展。
四、聯繫道教各團體與道家學者舉辦各種學術研究及鑑定活動,並蒐集道家學術思想予以整理及刊發以廣流傳。
五、聯合宗教組織,推展各種慈善事業與社會服務,增進人類福祉。
六、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七、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左列:

一、個人會員:凡道教之信士、居士、法師、道士、五術士、堪輿士、相士、占卜士、通靈士、乩士、鸞士、經儀士、或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頒發個人會員證書。

二、團體會員:凡道教之宮、府、殿、觀、院、廟、寺、壇、堂及研究道教(家)經典學術有關道教之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由負責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團體會員,頒發團體會員證書及團體會員牌匾。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並協助本會推廣業務者。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贊助會員。

四、永久會員:肯定本會,並協助本會推展道務者。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並捐款壹萬伍仟元以上者為永久會員,榮頒永久會員證書。

五、申請各項師資師,應具備有老師簽名推薦,填表繳費呈送評鑑委員審查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核發師資師證明。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 21人、監事 7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7人,候補監事
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常務理事中 2 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四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一 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本會置秘書長 1人,副秘書長 7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除秘書長以外均為無給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本會得設各項學術委員會、各項學術委員會置主任委員 1人、副主任委員 1 至 5 人,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 1人,榮譽理事長 7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團置首席顧問 1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二十五 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 三 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貳仟元,永久會員新台幣 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壹仟元,永久會員捐款新台幣 壹萬伍仟元以上者(贊助優惠免繳常年會費),每項師資證明書 陸仟元(含鑑定費參仟元、工本費參仟元)遺失補換證參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四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本章程經本會 93年 5月2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 內政部93年6月16日台 ( 93) 內社字第0930072882號函准予立案。
本章程及會址變更經本會 95年2月23日第一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經 內政部95年3月15日 台內社字第0950043781號函准予備查。
96年4月22日第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章程,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台社字第0960083571號函准予備查。

理監事內規簡則:

一、會員入會須滿 六個月 以上之有效會員才能登記理監事選舉。
二、登記提名理監事會員須繳贊助金 壹萬元整。(未當選者無息退還)
三、理監事贊助金 壹萬元、常務理、監事 貳萬元、副理事長 參萬元、理事長 陸萬元,當選後一個月內補足。
四、為弘揚道教玄學宗旨,當選後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本簡則。

各地分會依章程第四條規定設立分會簡則如下:

一、分會須遵守本會章程與宗旨。
二、每一縣市會員滿30人以上,可向總會申請設立分會,成立後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三、下設分會長1人、副分會長2人、委員8人、總幹事1人、副總幹事2人。
四、委員以上幹部由全部分會會員選舉產生,當選證書由總會發證,任期4 年,就職日起止,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五、各縣市分會,會員每10人選出1名代表,連選得連任,出席總會會員大會,有代表資格者可參選總會理監事。
六、鄉鎮市會員滿10人以上,得設鄉鎮市分會長1人,超過20人可設副分會長1人。名稱為(○○鄉鎮市分會長)、副分會長由鄉鎮市分會長指派,任期與分會長同,可連派任。
七、分會入會費壹仟元繳總會、常年會費伍百元、與其他贊助收入全部留給分會作為會務經費。註(96年12月31日前成立分會者,分會入會費壹仟元免繳總會)
八、分會會員入會全部呈報總會,統一發證。
九、分會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開會通知單10日前應寄發總會,理事長或當地理監事應參加會議。
十、訂定及變更本簡則時須報總會送理事會修改。
十一、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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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明懷居士 周三 8月 10, 2011 8:29 pm

請問一下所謂的入會費跟常年會費是什麼情況下要繳

要怎樣才能入會呢?

明懷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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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滎宸居士 周四 9月 08, 2011 12:46 pm

明懷居士 寫到:請問一下所謂的入會費跟常年會費是什麼情況下要繳

要怎樣才能入會呢?

明懷居士您好;

歡迎加入本協會,入會很簡單且隨時皆可入會,請與本會秘書聯絡,看您是要親自來會或要以轉帳方式加入皆可。

會址: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一路一段100巷8弄6號
電話:(02)2600-7658 傳真:(02)2600-7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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